两个“明白纸”指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申报政策“明白纸”(以下简称“申报政策‘明白纸’”)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政策“明白纸”(以下简称“帮扶政策‘明白纸’”)。
2021年5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明确“农户自主申报方面,逐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因地制宜拓展便捷的自主申报方式”。
2023年2月,《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建议》(国乡振发〔2023〕1号),明确“指导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制作政策‘明白纸’,推行‘一码通’,提高政策知晓度”;3月,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制定实施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政策“明白纸”的通知》;4月,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印发《关于组织并且开展2023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3〕4号),明确“要逐步加强政策宣传,实施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政策‘明白纸’结合当地实际推行‘一码通’。监测对象申报政策‘明白纸’要发放至所有农户,帮扶政策‘明白纸’要发放至所有监测对象”。
2024年8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并且开展2024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的通知》(农办帮扶〔2024〕1号),强调“要继续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帮扶‘两个全覆盖’工作(监测对象申报政策‘明白纸’对所有农户全覆盖、帮扶政策‘明白纸’对所有监测对象全覆盖),因地制宜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实施‘一键申报’等方式,拓展农户自主申报渠道”。
(一)申报政策“明白纸”。按照原国家乡村振兴局制作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申报政策“明白纸”(范式样本)》,结合当地实际,对申请条件、申请方法、帮扶政策和申请须知等内容做细化,并明确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申请电话,作为本地区申报政策“明白纸”。
(二)帮扶政策“明白纸”。参考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采集表》所列帮扶政策,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细化完善针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帮扶措施,作为本地区帮扶政策“明白纸”。
(二)发放范围。按照申报政策“明白纸”发放至所有农户、帮扶政策“明白纸”发放至所有监测对象的要求,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不留死角。
(四)验证方式。一是基层发放电子或纸质记录;二是农户中是否有共同生活的亲属知晓申报监测对象基本政策(非监测对象)、是否知晓基本监测帮扶政策(监测对象);三是当地农户主动申请监测对象占比和帮扶成效情况,通过三个方面相互印证、综合研判,判定“明白纸”是否发放到位。
2020年12月,《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要求,“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按时进行检查、动态管理,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合理确定监测标准”。“建立农户主动申请、部门信息比对、基层干部定期跟踪回访相结合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发现和核查机制,实施帮扶对象动态管理”。
2021年7月,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建议》(云巩固振兴组〔2021〕1号),对动态监测具体任务、方法步骤、部门职责和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的10类情形作了细化。
2023年3月,原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类别、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时间以及录入系统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简称“三类对象”。
(一)脱贫不稳定户。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种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
(二)边缘易致贫户。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种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
(三)突发严重困难户。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虽然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户。这类群体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
(一)监测范围。结合省级综合年度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同时考虑“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实现情况,科学确定监测范围,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各州(市)参照省级做法确定年度监测范围,每年一季度前完成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入户核实和农户授权承诺,民主评议和公示,县级审核批准和公告。公示环节原则上只在村内开展一次,县乡不再重复公示。监测对象认定要经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等)批准或授权批准。
(一)群众自主申报。群众直接向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网格员、村组干部申请,村级受理。同时,村委会、驻村工作队要引导有困难的群众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手机App”“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12317服务热线或各州市县区自主设立的防止返贫监测热线电话自主申报,县级部门及时受理。
(二)预警推送和分析研判。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有关行业部门参与,综合分析工作数据、省政府救助平台App申报数据、媒体和信访等渠道反馈的信息,形成到户预警信息,按月反馈到村。村级由驻村工作队队员、乡(镇)及村(组)干部根据村情民情、产业就业变化、农户家庭突发事件等综合分析研判农户自主申报和预警信息,确定本村重点核查对象,常态化开展排查。
(三)入户核实。由驻村工作队队员、乡村干部对重点核查对象逐户实地调查,主要核查农户的人口、收入、住房、饮水、财产以及共同生活的亲属从业、健康、劳动力、就学、家庭变故等情况,重点查清农户收入稳定性、产业持续性、就业稳定性、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变动情况,摸清返贫致贫风险点。拟纳入监测对象的农户,应填写纳入监测申请,签署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同意授权依法查询家庭资产、医疗教育开支等信息的授权承诺书。
(四)评议公示。以行政村为单位提出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召集评议会议,对评议中有反映的及时核实情况,将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提交村“两委”研究,并逐户初定帮扶措施,在村民小组公开场所及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网络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对举报或反映的问题,应由举报受理单位分类组织调查核实,立即处理。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五)乡镇审核和县级确定。乡(镇)在抽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行政村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不合乎条件的退回村级核实研判),逐户审核帮扶措施,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拟纳入监测对象组织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医保、统计(调查)、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复核家庭资产信息和基础信息,核准户口、房产、车辆、国家公职人员、经营实体、健康情况、就学情况、外出务工、共同生活的亲属关系等重点信息,将合乎条件的确定为监测对象(不合乎条件的逐级退回核实研判),并报县(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批准)后,在村内公告。批准后10天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
9.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以及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指此类共同生活的亲属不纳入监测对象)。
一是原则上不得纳入10种类型不是绝对严禁,真实的操作中受种种原因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明显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存在10种类型时仍旧统筹考虑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农户自主应对能力,做综合研判。
(八)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扩大会议等方式开展民主评议,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正。
(九)公示公告中要保护农户个人隐私信息隐私,不得公开农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银行账号、健康情况等敏感信息。
(十)各地要逐步强化政策宣传,拓展农户申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第一时间核查核实线索,及时回应处理群众关切问题。
监测对象精准帮扶指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发展需求等开展针对性帮扶。
2020年12月,《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明确“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精准分析返贫致贫原因,采取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帮扶措施”。
2021年5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明确“可使用行业政策、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对所有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
2023年3月,原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明确了监测对象是否都要进行帮扶、帮扶计划定制和帮扶措施申报时限、如何精准施策、如何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监测对象实施帮扶等内容。
(一)精准落实帮扶。要准确认定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根据共同生活的亲属劳动能力和发展需求,因人因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实施精准帮扶。对义务教育、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方面有一定的问题,风险单一的,要及时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尽快处理问题,消除风险。对风险复杂多样的,要精准认定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型,结合风险类型和发展需求,分层分类实施综合性帮扶措施,做到管用够用。要坚持实施开发式帮扶方针,以促进稳定增收为根本目的,更看重激发群众内生发展动力,着力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对有劳动能力、有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件、有意愿的监测对象,要至少落实一项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带动监测对象就业或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环节,引导勤劳致富;对弱劳动力半劳动力,要创造条件探索落实、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对合乎条件的无劳动能力监测户,要做好兜底保障。坚决防止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通过低保等政策“一兜了之”。开发式帮扶是指,通过提供劳动机会,帮助提高劳动技能或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或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开发利用土地、房屋或其他生产资料等途径,促进农户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的帮扶措施。直接发钱发物、入股分红和对提升劳动能力没有直接作用的技能培训不属于开发式帮扶措施。
(二)延续帮扶政策。已稳定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如果是从原脱贫户中产生的脱贫不稳定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应按照普通脱贫人口来管理,在过渡期内享受“四个不摘”政策,并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如果是从一般农户中产生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不能继续享受帮扶措施,但存在一段时间周期的帮扶政策可以延续。比如,小额信贷帮扶应持续到合同到期,公益性岗位应持续到岗位协议到期,教育帮扶和“雨露计划”应持续到完成当前学段等。
(四)实施帮扶。县农业农村部门将制定完成的针对性帮扶措施反馈乡村两级,并督促相关行业部门落实措施,帮扶责任人跟踪协助落实到户到人。
(五)检验成效。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将帮扶措施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乡村两级通过实地调研、电话回访、听取群众意见等形式,定期跟踪帮扶措施落实情况,检验帮扶效果。
(一)产业帮扶。一是到户产业帮扶。通过以奖代补、经营奖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强到户奖补,对发展庭院经济的监测户,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衔接资金要优先保障“生产奖补”“小额信贷贴息”等各类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二是经营主体带动。实现对有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件及意愿的脱贫户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产业帮扶全覆盖,支持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明确利益联结机制,确保群众充分受益。三是金融帮扶。对合乎条件的监测对象,落实小额信贷和贴息政策,确保有产业高质量发展意愿和资金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监测户应贷尽贷。
(二)就业帮扶。一是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且未实现就业的监测户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到应培尽培。二是就业服务。加强有意愿且有劳动能力监测对象稳岗就业,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和就地就近就业安置。三是就业奖补。对跨省务工和省内县外务工的监测户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每年给予一次通补贴。对返乡回流人员中自主创业的监测户劳动力,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和创业培训等支持政策。就业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运用光伏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和社会帮扶资金,设置各类公益性岗位保障就近就地就业。
(四)兜底帮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的监测对象,简化认定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按规定落实“单人保”“刚性支出扣除”“渐退期”等政策,确保应保尽保。落实动态调整机制,同步调整特困供养标准。自2024年7月起,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6400元/人·年(是低保对象认定的一个条件,即年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低于此标准)。按规定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困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对按规定落实各项帮扶政策措施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以及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问题造成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监测对象家庭,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及时纳入专项救助。
(三)简单发钱发物、单纯入股分红的项目。特别是产业项目简单发钱发物、不考虑实际搞无差别补助、搞平均主义。
(五)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未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合规性、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的项目,以及变更绩效目标后未进行审批的项目。
(九)存在“门墙亭廊栏”、不顾实际盲目“堆盆景”、打造“景观带”、刷墙、铺草坪、建牌楼、堆盆景、修仿古建筑等景观项目。
(十)违规侵占耕地、损害群众利益、造成资源浪费等问题的项目,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项目。
(十一)用于偿还债务和垫资(省级衔接资金不包括已建立先建后补机制实施的项目),未批先建的项目。
(十二)建盖、购买、租赁、装修楼堂馆所。比如,办公楼、培训中心、职工宿舍等。
(十三)租赁、购买车辆和车辆运行维护,购置设备、办公用品,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等单位基本支出。
(十六)违反经济规律、超发展阶段、脱离实际、盲目贪大、使用率低、项目预期效益低下和重复建设的项目。
(十七)乡村振兴领域项目资金应符合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得滞留、以拨代支、超进度支付、拖欠工程款。
2021年5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明确“对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标注为‘风险消除’,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不能消除风险,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2023年3月,原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明确监测对象风险消除条件和程序、监测对象认定条件、是否有比例要求、持续稳定的概念、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的监测对象是否消除风险、消除风险后帮扶信息是否更新以及又出现新风险如何处置等内容。
1.开展帮扶成效评议。以行政村为单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帮扶成效评议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逐户对返贫致贫风险消除情况、家庭收入稳定性等情况做综合分析研判,对研判风险稳定消除的开展入户核查。
2.入户核查。由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网格员等对监测户开展入户核查,研判风险消除标准达标和基本信息情况。
3.村内评议。根据入户核查结果,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扩大会议),评议提出风险消除监测户初选名单,审核确认后,在村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4.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乡村干部对各村上报的风险消除监测户逐户审核,批准后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审定。
5.县级审定。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风险消除的监测户收入、“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情况开展审定后,在村内公告(公示公告中不得公开农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敏感信息),并告知监测户,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
3.对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的监测对象落实相关措施后暂不消除风险(详见《政策指引》第5期)。
1.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人口,在稳定消除返贫风险后,应按照普通脱贫人口进行管理,根据规定享受针对脱贫人口的相关政策。
2.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要在常态化排查预警和年度动态管理中持续跟踪监测。
(一)2021年5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二)2023年3月,原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国乡振发〔2023〕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第28条明确对“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的监测对象落实相关措施后,暂不消除风险”。第29条对“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明确:“指监测对象中整户无劳动能力、主要或只能通过社会综合保障政策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包括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整户无劳动能力且享受全额或最高档次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的监测对象”(此后,全国信息系统增加“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标识,且设定标识“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后不允许做风险消除操作)。
(一)2021年《指导意见》“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这里注意政策实施时间,明确是2021年5月(即政策针对的是2021年5月之后的风险消除对象),同时明确了整户无劳动能力的户(对应国办系统劳动技能指标为整户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
(二)《工作指南》在《指导意见》对“整户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基础上,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整户无劳动能力且享受全额或最高档次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的监测对象,进一步限定为“兜底保障户”。
《工作指南》是对《指导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的明确。实际工作中,按照对“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的监测对象落实相关措施后,暂不标注消除风险”规定开展具体工作。
(一)对认定标识为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的监测对象,落实相关措施后,暂不消除风险。政策出台前(2021年5月)符合整户无劳动力标准的已消除风险的农户,当前没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不再要求做风险消除回退或风险再标注操作。
(二)属于整户无劳动能力监测对象,但未达到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监测对象条件的,可消除风险。但是,属于整户无劳动能力监测对象,但未达到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监测对象的,一般资源禀赋不足、开发式帮扶措施落实难、发展趋势和增收路径少、自主应对风险能力差,潜在风险多,且易转化为致贫返贫新增风险。在对该类监测对象拟作风险消除时,要坚持“宽进严出”稳慎原则,严把“出口”关,防止发生消除风险不稳定情况。
工作中,要注意严禁盲目追求风险消除率,特别是严禁为降低纳入2年以上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占比,对不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搞“一刀切”风险消除。
监测对象认定分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是农户人均纯收入在当年当地监测范围内(2024年全省为年人均纯收入8700元),“突发严重困难户”是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年当地监测范围,同时均有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条件。即监测对象除收入外还需综合研判基本生活是否出现严重困难或者“3+1”是否出现突出问题,且附加了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条件。
根据民政部门低保认定条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扣除刚性支出低于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全省为6400元/人·年(是认定为低保对象的一个条件,即年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低于此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其中最高档低保应当满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即整户最高档低保一般为整户无劳动能力且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根据民政部门特困认定条件,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家庭也就是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无人赡养抚养的困难人群。
1.监测对象。主要采取“1+N+1”方式,即:人均纯收入+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采取综合研判返贫致贫风险方式进行认定。
2.低保对象。主要采取“1+1+1”方式,即: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劳动力情况进行认定(1、2类是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力,3、4类是有劳动能力家庭)。
3.特困对象。主要采取“1+1+1”方式,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对整户最高档低保、分散供养特困家庭要重点研判,对基本生活是否出现严重困难、“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是否出现突出问题做综合分析,满足之一条件的且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要及时全部纳入监测帮扶。基本生活没有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没有出现突出问题,且不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经严格认定不合乎条件的,可不纳入监测,但要做好跟踪,一旦存在风险要及时纳入监测。
2021年7月,《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建议》(云巩固振兴组〔2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原则上不可以纳入监测对象的10类情形”包括“有共同生活的亲属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统一使用“有共同生活的亲属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界定。
(二)对贫困户建档立卡后,监测对象纳入监测后,有共同生活的亲属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参照《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执行,不认定为错纳,监测对象经研判风险已稳定消除的正常程序消除风险。
(三)对有共同生活的亲属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监测对象和脱贫户家庭,应当照常开展人口动态管理,对不与户主一同生活共享开支的和已分家子女按要求做人员自然减少。
工作中,要注意有共同生活的亲属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监测对象家庭按正常程序消除风险后,同时也存在公职人员家庭身份,能持续跟踪监测,但一般不得享受非普惠制惠民政策,尤其是明令禁止的政策,防止出现违规享受政策甚至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