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了许多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全市环境质量各项要素及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测,贯彻执行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承担全市环境质量各项要素及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测;承担本市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和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建立和管理辖区内应急环境监视测定网络,参与应急监测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的监测;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测试单位、机动车维修行业进行监测,并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局机关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局党支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局党支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的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一)支持监测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监测站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监测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站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负责任人,主持监测站全面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监测站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民主决策会议重大决策前向局分管领导请示,广泛征求监测站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民主决策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民主决策会议由站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依法履行环境监视测定义务,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项环境监视测定工作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有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环境监视测定工作。
服务对象可行使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受理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机构为局办公室。
按照《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 号 ) 、《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测试机构通用 要求》(RB/T214-2017)、《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 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监测〔2018〕245号) 建立管理体系,通过程序化、文件化规定从事各个质量过程的工作方法,保证本单位监测工作满足质量目标及管理体系对质量方针和目标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按照本单位《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要求开展业务受理、现场采样、样品管理、实验室监测、质量控制、报告编写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执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广东事业单位管理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4年11月12日经恩平市环境监视测定站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和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