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建设方案》《关于深化环境监视测定改革提高环境监视测定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法律和法规和中央改革文件精神,加强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科学性,促进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了实施生态环境管理和决策,对各类生态环境要素及相关因子进行监视、测定、分析,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预测其变化趋势的活动。
是指为掌握污染物排放来源、种类、浓度及其对旁边的环境质量的影响,对各类污染源进行监视、测定、分析的活动,包括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称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执法监测等。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应当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高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信息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技术人才教育培训,提高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科学技术水平。附件: